中新网贵州新闻4月9日电 (记者 张伟)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时,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金融案件联合执行组日前通过扣划公积金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孟某公积金账户上的70012.13元强制扣划。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7月31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中,明确了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蓄余额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中,法官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扣划,再到办理领款手续兑现执行款,整个过程在一天内完成。这便是绿色金融法庭的速度,观山湖区法院绿色金融法庭,在实践中摸索出“121”标化速裁+诉讼诚信奖惩机制,以此为基,贯穿于立案到执行的诉讼各环节,极大的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实实在在为民众做实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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