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4月25日电 (周燕玲)“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落实中,发现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磋商达成一致难等问题。”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孟宇光说,针对上述系列问题,贵州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25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简称《规程》)新闻发布会,介绍《规程》的有关情况及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

  作为中国首批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在全国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相继出台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制度。

  孟宇光介绍说,印发实施《规程》主要是为了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目标更明确、责任更清楚、程序更规范,形成操作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

  按照《规程》,第一步是要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第二步是启动索赔程序开展磋商或者是诉讼,第三步是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规程》明确了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首要目的是生态环境修复,《规程》规定,在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此措施首先可以鼓励赔偿义务人修复的主动性,其次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此外,《规程》还细化案件调查范围,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将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的,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其他采取一般程序办理。

  截至2021年3月,已对贵州天柱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广东某环保科技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某发电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定某化工厂生态破坏案分别启动了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诉讼、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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