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4月27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7日在贵阳联合签署和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税务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是贵州推动企业破产审判省级府院联动机制的第一步,也为之后即将建立的全流程、广覆盖的“府院联动”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开端。

  破产审判是解决企业债务矛盾、淘汰落后产能、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世界银行将“办理破产”作为评估全球各国营商环境的主要指标,中国国务院也将其作为营商环境考评的主要指标。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张伟 摄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张伟 摄

  中国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贵州重视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把破产审判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2021年,为促进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助推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率,贵州省法院与贵州省税务局经多次调研和探讨,共同制定《实施意见》,并于27日联合签署和对外公开发布。

  贵州高院副院长余红梅告诉记者,《实施意见》出台后,将在贵州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了省、市、县司法和税务的工作协作机制,高效缩短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办理流程;依法保障税收债权的合法有序清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提高重整成功率。

  破产企业可能存在跨市州、区县经营的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较好的协作机制,出现争议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导致破产清算工作周期拉长。《实施意见》明确了建立协作机制“纵向到底、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破产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重整、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问题;并制定了更加规范高效的流程,进一步缩短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实施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应于受理破产案件后五日内委托管理人通知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进行汇总申报,同时向各项非税收入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不遗漏不流失。

  《实施意见》对于重整企业解除非正常户、发票领用、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司法实务进行了规定,助力重整企业恢复经营、重获新生。

  余红梅说,下一步,贵州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正确认识和精准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职能,以问题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有效弥补制度机制短板,大力提升贵州全省法院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工作水平。

  贵州法院将推动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格局;全力推动构建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府院联动”机制在省、市(州)、县实现全层级、宽领域覆盖;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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