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30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瞿宏伦 摄

  记者30日从中共贵州省委“大力弘扬遵义会议精神 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述消息。

  《条例》共分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七章45条。据介绍,《条例》主要涵盖突出保护优先、聚焦传承利用、明确红色资源的概念和载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和名录制度等内容。

  《条例》设立保护管理专章,规定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规定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

  红色资源蕴涵着革命先辈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凝聚着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智慧。《条例》设立传承利用专章,规定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条例》与贵州省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相衔接。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明确红色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和实物等。

  《条例》明确省和市州按照规定建立以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同时明确联席会议机制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县级可以参照建立相应机制。规定我省建立红色资源分类、认定、名录制度。明确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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