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效,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现发布贵州省2025年度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青岛某公司违法分包及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贵州省水利厅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省水利厅检查发现,青岛某公司在承建黔东南州某水库工程中涉嫌违法分包。经查,该公司在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合同总价881.05万元,且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1人到岗。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省水利厅依法合并处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5万元,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分别罚款0.28万元,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水利系统招投标专项整治的典型成果。办案中,一是并案处理、严格执法,对同一单位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二是精准计算违法所得,以施工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单位三方认可工程量价款为基础核算,确保处罚执行到位。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包行为,维护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案例2

  杨某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安装取用水设施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六枝特区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六枝特区水务局接供水公司线索,杨某擅自在未经过水表的入户总管上安装管道引水使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取用水量很少,并于8月6日主动拆除了违法设施。其行为违反《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六枝特区水务局依法从轻处罚,罚款21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2024年7月施行后的执法实践缩影。办案单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追责的同时,通过现场普法引导农村居民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用个案公正守护了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和用水公平。

  案例3

  赵某破坏水利工程附属设施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赵某翻窗进入罗格凼水库放水管理用房,毁坏放水闸阀并损坏房门。经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经普法教育后认识到错误,当日更换闸阀、4月4日修复房门,未造成重大危害。其行为违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办案单位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罚款1100元。

  典型意义

  水利工程附属设施是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办案单位将“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悔过、及时整改的当事人从轻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4

  李某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威宁自治县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威宁县水务局接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李某自2020年起在可渡河使用铲车给他人采砂装车并收费,至2024年5月停止,累计获利约3000元。经查,李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其行为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十五条。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依据《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宁县水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科学运用。办案单位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情节轻微、首次违法的当事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既坚守了“不让违法者获利”的底线,又避免了“小过重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精准参照。

  案例5

  某建设公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工程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七星关区水务局在河道治理工程检查中发现,某建设公司中标后,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将工程交予无实质控制关系、无水利施工资质的毕节第一分公司实施,收取管理费6万元,现场管理人员均非本单位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借资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七星关区水务局依法对该建设公司罚款63.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3.4万元。

  典型意义

  办案单位通过穿透式监管,突破形式合规表象,核查内部合同、财务凭证、人员社保等关键信息,准确认定资质出借行为。案件警示市场主体不得以“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实施”等形式规避监管,有力维护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案例6

  某公司未依照规定取水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黄果树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黄果树旅游区农牧水管理服务中心巡查发现,某公司2024年取水总量28271立方米,超出许可水量12771立方米,超比82.4%。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参照《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果树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警示取用水单位必须按许可条件取水。执法机关程序规范、裁量准确,处罚决定推动企业加强用水计量和内部管理,提升了节约用水意识,向社会传递了“取水许可不容超限”的强烈信号。

  案例7

  思南某项目违规占用河道岸线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思南县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思南县水务局检查发现,某公司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未办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违法占用乌江河道岸线,且收到责令停止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其行为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九条。思南县水务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并处警告和罚款4.2万元。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并补办了手续。

  典型意义

  河道岸线是行洪的生命通道,所有涉河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审批,严守生态红线。办案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配合整改的实际,合理裁量处罚,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8

  兴义某光伏电站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兴义市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兴义市水务局检查发现,某光伏电站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兴义市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业主处以罚款40万元。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践行“生态优先”理念的典型案例。清洁能源项目同样必须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不得将水土保持审批程序视为“走过场”。执法机关对未批先建且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严惩,有力推动了水土保持方案“关键阀门”作用的落实。

  案例9

  福泉某项目未批先弃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水务局移送线索,某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总量约1807.6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配合调查、主动清理,参照裁量基准,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每立方米18元处以罚款3.25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建设项目弃渣行为的典型案例。水务和综合执法部门联动协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督促整改,既维护了生态红线,又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了“执法+监管+服务”联动机制建设。

  案例10

  贵州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黄平县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黄平县水务局检查发现,贵州某公司在浪洞镇实施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且逾期未补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黄平县水务局依法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9.81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费用2.5倍罚款24.53万元。

  典型意义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生产建设单位法定义务。本案通过对应缴未缴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挽回国有资金损失,推动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纳入项目前期预算和合规管理流程,从“被动补缴”转向“主动申报”,彰显了“法无例外、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推动形成自觉守法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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