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贵州省翰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苑木业公司”)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经查,2021年至2023年,翰苑木业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81份,金额合计3107.37万元,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458.4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120.0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翰苑木业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4.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和虚开发票金额、份数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收购数据异常凸显涉税疑点

  前期,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风险推送,反映翰苑木业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嫌疑。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翰苑木业公司作为一家主营原木收购、加工板材并销往省内外的常规生产企业,2021年至2023年间,累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637份,涉及自然人供应商287名。其中,同一自然人短期内向该公司销售原木数量达3558.09立方米,涉及发票37份,价税合计287.37万元,但企业对公账户仅支付4.10万元,该销售数量远超个人年均合理采伐量,且对公账户实际支付金额与发票载明金额差距较大,资金流向与业务规模明显不匹配。

  针对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翰苑木业公司开展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翰苑木业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资金往来凭证,同时协调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调取林地权属登记信息、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及核发情况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标注的销售对象均为个人,但对应的收购款项,并未全部实际支付给发票上列明的个人,而是转入其他人员账户。检查人员依法对收款人进行询问,对方如实陈述自身身份为木材中间商,实际交易模式是农户先将自产原木销售给他,再由他统一转售给翰苑木业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特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以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是外购农业产品,或经外购再加工后销售的,即便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也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翰苑木业公司若向中间商采购原木,应由中间商向其开具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经核实,该公司在向中间商收购原木的过程中,开具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481份,涉及金额2939.23万元,构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行为。

  虚构交易+隐匿收入双重违法

  检查人员分析翰苑木业公司银行流水时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收到的一笔货款存在“快进快出”特征,下游受票企业将货款支付至对公账户后,资金随即全额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该账户在扣除8.70万元后又转给了中间人。检查人员依法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坚称,上述款项并非资金回流,而是个人之间的正常往来。

  为核实真相,检查人员对下游受票企业展开协查。受票企业主动提供了货物运输资料及单据,涉案运输司机也极力佐证业务真实性,在询问中,竟能对几年前发生的运输业务精准复述出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甚至包括途中某处具体的爆胎地点。仅从货物流层面看,翰苑木业公司的购销业务似乎并无破绽。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翰苑木业公司、下游受票企业以及双方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核查发现,下游受票企业向翰苑木业公司对公账户支付的“货款”,通过多个账户层层划转,在扣除约定手续费后,最终回流至下游受票企业财务人员的亲属账户。资金回流轨迹清晰完整,印证了双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系虚构业务往来的违法事实。

  在确凿证据面前,下游受票企业如实交代了与翰苑木业公司之间虚开发票的事实:双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翰苑木业公司支付手续费8.70万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及金额168.14万元、税款21.86万元。

  检查人员在查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私人账户存在与“垫资账户”相关的交易记录。经调取相关银行资料并询问当事人,查明翰苑木业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高管私人账户收取板材销售货款共计458.42万元,未入对公账户、未申报纳税。

  至此,翰苑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利用私人账户收款未申报纳税三项违法事实全部查清。

  触碰底线,必受严惩

  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81份,金额合计3107.37万元,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458.4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20.0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翰苑木业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4.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和虚开发票金额、份数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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