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出台意见 加强岩溶地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中新网贵州新闻8月18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18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好《生态环境法典》,贵州高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岩溶地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
加强岩溶地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举措。贵州岩溶地貌发育典型,大部分国土面积为岩溶地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将《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到位,结合贵州岩溶地貌保护的特点,出台司法保护《意见》。
岩溶地貌生态环境脆弱敏感,有必要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岩溶地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山多坡陡的地形不利于水土资源保存,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石漠化现象发生”“污染物通过落水洞、天窗、岩溶裂隙等途径直接进入地下含水层,地下水极易受到污染”“岩溶地区生态系统一旦破坏,很难自我恢复,生态系统稳定性差”等。针对岩溶地貌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自然属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重点保护、特殊保护。
破坏岩溶地貌违法行为多发易发,通过司法手段推进治理不可或缺。破坏岩溶地貌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对土地、森林等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向溶洞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畜禽粪污,造成洞穴生态环境污染;非法占用溶洞修建建筑物,经营酒店餐饮,故意损毁、盗采砍伐钟乳石行为多发等。目前,岩溶地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功能,推动岩溶地貌生态环境治理。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17条,主要从岩溶地貌保护的重要意义、司法保护理念、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保护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主要有“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破坏岩溶地貌违法犯罪”“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等特点。
《意见》明确坚持用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岩溶地貌生态环境,依法惩治向溶洞非法排污、倾倒固体废物,破坏溶洞钟乳石资源,在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破坏岩溶地貌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依法从严惩治,坚决遏制破坏岩溶地貌违法犯罪态势。
《意见》明确,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一方面,加大岩溶地貌司法保护力度,守好生态环境底线。另一方面,推动岩溶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将生态环境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依法支持岩溶洞穴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碳汇认购、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岩溶地貌最大的特点是生态环境的脆弱敏感属性。一方面,《意见》明确加强预防性司法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岩溶地貌保护意识。贯彻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举措。运用司法禁止令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另一方面,《意见》也明确,要加大岩溶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强调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适合岩溶地貌保护特点的修复措施,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效。
《意见》明确在岩溶地貌司法保护工作中推动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一体推进;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承担,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进一步畅通执法司法衔接;推动跨区域司法协作,共同推进区域环境治理;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岩溶地貌司法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岩溶地貌保护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贵州法院将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推进贵州岩溶地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采取符合岩溶地貌保护特点的司法举措,推动岩溶地区绿色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美丽贵州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