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月15日电 (曾琪男 吴晓雨)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出台的《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贵州省在健全生态法治体系、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贵州省作为生物多样性富集省份,目前已查明的野生动物种类达11442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970种(含中国特有种158种、贵州特有种37种),鱼类288种,拥有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等贵州特有物种。基于此,贵州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实际,设定了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

  《条例》共5章44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明确保护原则及责任体系、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完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四个方面。

  《条例》明确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在责任体系上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同时,设定了“贵州省爱鸟周”与“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为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对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实施分类分级与名录化管理,加强对重要栖息地的划定与保护,同时细化收容救护、疫病监测和致害补偿等操作机制。

  在规范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方面,《条例》严格限制猎捕与利用行为,明确禁止食用相关野生动物,并对人工繁育、交易利用、展示展演等活动实施审批管理、标识登记与可追溯监管。

  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配套完善了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相应处罚以强化执法震慑,同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凝聚社会共治合力。

  对于民众关心的野生动物食用、售卖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贵州省将全面开展宣传解读,细化配套制度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切实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制屏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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