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两件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
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2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两件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标主流观点、明确裁判理念。
为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贵州法院“稳就业”工作,也为更好地指导全省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贵州高院以发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审判要件指南》为背景,精心筛选出2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付某甲、周某诉湖南某科贸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确认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遵循从属性审查标准,重点审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不能仅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界定。
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名称多种多样,如“劳务协议”“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这就需要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来审查这类合同的真意。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自备生产工具情况较多,但劳动者自备生产工具,是对自有的生产工具的合理利用,是共享经济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相较于市场信息等核心生产资料而言,劳动者自备生产工具的事实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工作具有奖励和扣款的权利,即具有奖惩制度,可作为认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因素之一。上述案例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以“服务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系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新型支付模式,该模式并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贵州某传媒公司诉黄某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直播行业特别是主播经纪合同中“高额违约金”的调减规则,即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主播身份等因素,对“高额违约金”进行调减。
新就业形态背景下,主播经纪合同兼具劳务合作与商事经纪属性,主播需严守直播义务,经纪公司亦应履行合同约定,双方履约瑕疵可能影响违约责任的最终分配。针对直播行业“高额违约金”乱象,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及获益等因素进行裁量,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尤其对缺乏议价能力的主播群体提供必要保护。上述案例明晰了网络主播经纪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裁量尺度,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恪守约定、秉持诚信。一方面,主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时需充分认识合同责任;另一方面,经纪公司签约时应注意评估签约对象履约能力,避免“高额违约金”条款引发社会争议,同时也应切实履行资源投入、收益保障等义务。案例中,法院综合考量多方因素调整违约金,既维护了合同约束力,又避免因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合同关系、平衡双方权益具有示范意义,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动态衡平”的裁判思路。
下一步,贵州全省法院将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不断规范裁判尺度、创新工作方法,努力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