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2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成效,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教育民,促进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朱某、邵某华、黄某、李某坤犯诈骗罪,被告人乔某龙、王某辉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温某毅(在逃)在缅甸小勐拉成立“宝利”集团实施“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该犯罪集团中,下设“猛虎组”“战狼组”“战鹰组”等诈骗小组。202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担任战鹰组组长,负责指导、管理组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组员有被告人邵某华、乔某龙、王某辉、黄某、李某坤等人,朱某在任战鹰组组长期间,战鹰组成员成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共计772万余元,其中邵某华诈骗数额227万余元,乔某龙诈骗数额98万余元,黄某诈骗数额11万余元,李某坤诈骗数额2万9千余元,王某辉在“宝利”集团实施诈骗活动时间长达3年3个月。

  另查明,乔某龙为到缅甸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偷越至缅甸,随即进入“宝利”集团。王某辉为到缅甸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偷越至缅甸,随即进入“宝利”集团。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邵某华、乔某龙、王某辉、黄某、李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辉、乔某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中被告人王某辉、乔某龙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邵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乔某龙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被告人王某辉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诈骗窝点,部分境内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主动到境外“淘金”,甚至有人为到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赚取高薪,偷渡至境外诈骗窝点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在社交平台及聊天软件上大范围添加好友,按照统一的诈骗话术聊天,套取个人信息并逐步通过感情联络增加信任度,再利用群众的信任诱导其投资理财,先通过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小额获利,再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操控投资后台数据,给众多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案告诫“心存侥幸”人员,任何违法犯罪都难逃法律制裁,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当靠勤劳双手增收致富,切莫让侥幸变不幸。在此也提醒社会公众,不要被虚拟世界的虚情假意蒙蔽双眼,网络投资不可信。

  典型案例二:邓某玄、汤某、陈某祺、唐某凯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玄、汤某明知“宝通”公司系境外电信诈骗窝点,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共谋并招募被告人陈某祺、唐某凯等人为该诈骗窝点“引粉”。四被告人购买国内30-55岁女性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冒充现役军人通过社交平台与被害人聊天、谈恋爱,引导被害人下载“某语”“某伴”等聊天软件后,将被害人进行编号并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将被害人信息推送给“宝通”公司,“宝通”公司诈骗人员继续冒充现役军人诱导被害人在某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4年3月17日至4月24日期间,四人向“宝通”公司推送的孙某某、廖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被“宝通”公司诈骗共计59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邓某玄、汤某、唐某凯、陈某祺明知“宝通”公司系境外电信诈骗窝点,仍然帮助寻找并推送诈骗对象,导致十四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59万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唐某凯有犯罪前科、一般立功的量刑情节。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随着自身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延长,诈骗分子不再对犯罪全程亲力亲为,仅控制资金流转等关键环节,对其他环节则操控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引流是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环节,往往通过多种手段吸引潜在的被害人进入诈骗陷阱。本案中,四被告人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精准掌握潜在被害人的年龄、喜好等,通过虚拟身份、打造人设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婚恋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至相关APP方便电信诈骗集团进行电信诈骗。该环节虽未直接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但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仍然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婚恋交往中注意核实对象身份,别被网络虚假人设诱骗落入诈骗陷阱。

  典型案例三:韦某悦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被告人韦某悦为谋求高薪到老挝境内会晒“东奇”公司上班。在“东奇”公司上班期间,韦某悦根据公司安排,将自己包装成一名性感女性,通过聊天软件寻找男性,在聊天的过程中故意挑逗聊天对象,以需要了解对方的身体、相貌为由,引诱对方发送裸照或者裸体视频,并将获得的裸照或者裸体视频交给其所在公司的组长,由组长以要将对方的裸照或者裸体视频曝光或发给其家人的方式勒索钱财。韦某悦在“东奇”公司上班四个月左右,其间于2020年9月初、9月下旬、10月上旬和11月下旬,分别成功引诱获得四人的裸照和裸体视频交给其组长用于向他人勒索钱财。韦某悦回国后,被中国警方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韦某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犯罪窝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韦某悦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窝点的作案手法不断推陈出新,已不仅仅限于虚拟投资理财平台的方式进行诈骗。本案中通过“裸聊”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照片或视频后,以曝光照片或视频为要挟来勒索钱财的作案方式正被大量犯罪窝点采用,并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专业化的特征发展。本案也警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私密影像,在遇到类似不法侵害时,第一选择是保留证据并报警,而非屈服于犯罪分子的威胁,因为妥协只会带来无尽的勒索。

  典型案例四:施某龙犯诈骗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黄某豪(在逃)联系被告人施某龙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并让施某龙从国内叫人到缅甸诈骗公司上班,施某龙分别联系了易某波、谢某强、唐某、薛某、林某凯、许某玲、胡某辉等十人。施某龙负责联系“蛇头”、规划路线,配合黄某豪组织上述人员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诈骗公司上班。施某龙于2023年5月底进入诈骗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主管,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在诈骗公司工作5个月。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施某龙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施某龙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三十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告人施某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施某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少境外不法分子以“高工资、包路费、工作轻松”为饵,从国内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境内外“蛇头”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依法从严高效惩处电信诈骗犯罪,针对电信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从严打击。本案中被告人组织国内人员偷渡到境外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组织偷渡人数众多,并且担任诈骗公司主管,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人民法院对施某龙依法进行惩处,有力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力供应链”,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鲜明立场。

  典型案例五:赖某盛、谢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被告人赖某盛、周某宾(另案处理)、谢某龙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其中被告人谢某龙负责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及密码等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赖某盛、周某宾负责操作转账。同日被告人谢某龙持有的银行卡转入被害人蔡某某被诈骗的100000元、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的26800元,共计126800元。被告人赖某盛获利350元,被告人谢某龙获利345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某龙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退赔被害人蔡某某、朱某某126800元,并获得蔡某某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赖某盛、谢某龙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126800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谢某龙还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其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案中,被告人谢某龙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较好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显著降低,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以观后效。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触犯刑律,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六:骆某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骆某会在某通讯公司工作期间,在销售手机后使用客户的手机及手机号登陆抖音账户,再用抖音账户扫描“上线”发在微信群里的二维码,注册抖音极速版新用户,并将注册成功的截图发给“上线”,每单可获得若干好处费。经统计,骆某会提供他人注册信息六百余条,从中获利八千余元。骆某会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公诉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骆某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六百余条非法出售给他人,获利八千余元,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骆某会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可从轻处罚情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骆某会利用职业便利,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谋取利益,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他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个人信息更广泛的泄露和传播,滋生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危害了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骆某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骆某会支付相应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公民的姓名及其电话号码属于法律规定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本案系通讯公司员工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在向顾客销售手机、办理电话卡时,通过使用顾客手机登陆有关APP账户并扫描上线发送的二维码,向他人提供公民注册信息的方式获利的案件。人民法院用鲜活判决划清法律红线,释放出“侵权必惩”的强烈信号,精准打击了“信息盗猎”,司法守护“数据安全”,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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