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察机关发布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中新网贵州新闻1月25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5日召开“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发布7件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贵州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严格公正司法,在专项行动中办理了一批政治、社会、法律效果较好的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案件。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是贵州检察机关助力贵州省大抓产业、大抓项目、大抓招商等任务落地见效的一个缩影。
贵州检察机关期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展,为全省检察机关推进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良好的示范和指引,为贵州走好高质量发展新路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力量。
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涉违规异地执法检察监督、违法“查扣冻”检察监督、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行政生效裁判执行检察监督、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等方面,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
案例一:向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与重庆某公司在贵州的某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某某合伙实施重庆某公司在贵州的工程项目。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发票报账,经商议,由为该工程项目供应水泥的李某某以其名下的星某公司、亿某公司为杨某某、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46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冻结了向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20万元。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税额申报和抵扣,认为其行为并没有骗抵税款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法释4号)规定,该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5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并向税务机关制发对案涉人员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政立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全面审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主动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解除不当冻结财产,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此外,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有行政处罚必要的,依法移送主管部门处理,防止当罚不罚,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让经营主体既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又感受到司法的力度。
案例二:张某涉嫌诈骗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2023年5月,贵州某供应链公司负责人邹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微信联系深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购买五辆冷藏车。同年6月6日,张某向上游车商支付5万元定金并签订购车合同,邹某与张某通过网络签订了购车合同,其公司员工张某某在贵州某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万元定金,因张某要求增加定金数额,邹某便委托赵某某在深圳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0万元定金。邹某发现合同签约方与履约方不一致,遂拒付尾款并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在合同履行期届满3月后,张某拒退定金,邹某向某县公安局报案。2024年7月1日,某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5年6月,某县检察院通过侦协平台发现本案线索遂开展核查,发现邹某以及其公司均不在该县,张某公司也不在该县,某县公安局存在无管辖权立案的问题。2025年7月2日,检察机关向某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7月9日,某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同时,为从源头上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发生,某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印发《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协作机制》,明确了32项监督重点,有效推进涉企立案监督线索发现、刑事“挂案”清理和违法“查扣冻”纠治等工作。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强化管辖权实质审查,对于企业注册地、嫌疑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分离的涉企案件,检察机关应审查管辖连接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防违规立案、异地执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核查合同、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客观要素,发现管辖问题,为依法监督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建章立制,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以机制促长治,将个案监督效应转化为制度性成果,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违法类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2025年3月,某市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模型对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碰撞比对,发现某市法院2021年至2024年期间办理的8家破产企业“执转破”案件中存在执行程序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某市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未按照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破产企业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未对被执行的破产企业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2025年4月3日,某市检察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市法院依法对破产企业中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规范“执破”信息衔接,有序推进“执破”工作融合。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转为“中止执行”,解除5家破产企业与法定代表人失信惩戒措施及冻结银行账户,建立“执转破”案件办理衔接机制。
典型意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不当执行不仅影响企业发展,更影响对当地营商环境评价,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数据赋能精准发现和识别“执转破”执行环节的不当行为,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法院纠正不当执行行为,帮助企业获得“重生”机会,有效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还推动法院建立“执转破”衔接机制,规范“执转破”案件办理流程,有效推动规范企业破产案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破产企业重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了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担当。
案例四:庞某与黄某、王某秀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2016年4月,庞某与黄某签订《投资合伙协议》共同设立某母婴公司,由庞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期间,庞某与王某秀合谋,以支付“材料货款”名义,从某母婴公司账户向王某秀转账50万元。随后,又以支付母婴公司场地租金向王某秀借款的名义,由王某秀将收到的50万元“材料货款”转回某母婴公司账户,并以某母婴公司向王某秀出具50万元《借条》,约定庞某从母婴公司账户向王某秀支付利息。王某秀先后将收到的66.11万元利息,并按照庞某的要求转到其指定账户。庞某以王某秀的名义就上述款项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判庞某、黄某共同偿还王某秀借款。期间,黄某查账后发现某母婴公司账目混乱,认为庞某涉嫌职务侵占,向某区检察院提出控告。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向某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6月13日,某市中级法院认定本案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生效判决,驳回王某秀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经营主体的健康运行,离不开股东、合伙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实践中,常见合伙人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权益的情况。本案中,合伙人庞某为侵吞企业财产,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让其他合伙人背负本不应当承担的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刑民联动、上下一体工作方式,查清了庞某通过虚构证据、虚假诉讼侵占企业财产、损害合伙人权益的事实,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纠正判决,使“无辜”合伙人从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中脱困,为受害企业挽回了损失,本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态度,提振了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案例五:某合作社申请行政判决执行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2019年5月,某区街道办在未与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某合作社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强制对合作社经营场所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进行拆除。该合作社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区街道办赔偿640余万元。后因街道办未履行判决,2024年7月,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划拨街道办银行存款67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执行裁定。同年12月9日,街道办提出执行异议,2025年1月16日,区法院撤销原裁定解除冻结账户,2月28日,某市中级法院撤销区法院解除冻结账户的执行裁定,区法院仍未将执行款项支付申请人。3月25日,合作社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调查查明,区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执行、违法终结案件执行、未依法处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等执行违法行为。另查明,该合作社成立以来,解决当地300余名农户就业,且因本案执行标的一直未执行到位,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区检察院针对区法院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区检察院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案件双方当事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等进行公开听证,并主动与法院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街道办与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2025年9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裁判执行监督中,不止于监督纠正执行的违法行为,更要注重矛盾化解。本案中,检察机关厘清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精准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此外,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强化释法说理,化解街道办与合作社的对立矛盾,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督促保护“关岭牛”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2016年11月“关岭牛”获国家农业部“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同时也是国家级重点保护畜禽品种,其产品安全与品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近年来,“关岭牛”产业出现私屠滥宰、无检疫牛肉流入市场的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坏“关岭牛”地理标志信誉,影响产业健康发展。2025年4月,关岭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存在私屠滥宰、违法收购无检疫牛等线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查明关岭县有6家商户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私建屠宰棚等问题,且多家经营主体销售无检疫牛肉。2025年6月、7月分别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组织全县各乡镇政府召开“专项整治部署会”,依法取缔6家私屠滥宰点,对全县119家牛肉经营主体全面开展排查,发放《牛肉产品经营者告知书》,帮助经营主体建立标准化合规流程,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整改”的全链条监管模式,维护产业健康发展。2025年9月,关岭县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一同开展跟进监督,牛肉市场更加规范,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源于其特有品质与声誉,严厉打击侵权及违规生产行为,既是有效维护品牌公信力与市场认可度的有力措施,又是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投资与发展信心重要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推动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倒逼“关岭牛”经营者走向规范化经营,既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又维护了“关岭牛”地理标志的品质信誉。
案例七:督促整治罐装液化气违法定价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2025年2月,某县检察院收到人大代表来信,反映该县三家罐装液化气充装企业通过价格协商形成价格联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调查查明,某县原有榕某公司和万某公司两家液化气充装公司,以每罐12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罐装液化气。2022年8月,新入驻该县的鑫某充装站为了抢占市场,将罐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定为每罐85元,榕某公司和万某公司为了避免购气用户流失,也将售价下调至每罐90元。2023年4月,三家企业为了避免价格战降低利润,共同协商,统一售价,后陆续将在该县罐装液化气销售价格涨至每罐135元,高于周边地区,形成高价销售罐装液化气的价格联盟。2025年5月,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液化气价格的监管。企业认为液化气实行市场调节价,监管部门无权干涉,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不理解。县检察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2025年6月5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液化气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参加公开听证会,通过法律宣传和释法说理,让企业认识到通过协商统一定价的危害性,增强依法定价意识,同时借助社会监督力量,督促企业主动整改。同年6月11日,三家企业主动解除了价格联盟,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将每罐液化气销售价格下调至合理区间。
典型意义:罐装液化气是涉及民生的重要物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商操纵市场价格,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企业主动整改,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了罐装液化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