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五种情形可实施“小额快救” 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中新网贵州新闻8月31日电 (记者 张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31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上述消息。
《通知》明确,全面开展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发生以下五种困难情形亟需救助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小额快救”: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个人或家庭自身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因火灾等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个人或家庭成员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受伤或死亡,责任主体暂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个人或家庭自身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等人员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发生急难情况导致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
《通知》明确了实施“小额快救”的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小额快救”申请后,确认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及遭遇的急难情形属实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并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应在实施救助后5个工作日内补录入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小额快救”办理时限自接受申请后一般不超过3天。自实施“小额快救”当日起6个月内,不能因为同一事由申请“小额快救”。在实施“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常规临时救助。
针对实施“小额快救”的标准,《通知》强调,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每户每次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明确,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一是突发事件救助标准。对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伤害或人员死亡等情形,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单次每户救助总金额控制在1-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二是因病救助标准。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救助帮扶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单次救助总金额控制在1-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因学救助标准。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单次每户救助总金额控制在1-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是其他救助标准。对遭遇其他困难情形,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针对临时救助政策衔接方面,《通知》明确,对于困难情形复杂或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个案会商等集体会商方式,研究确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于困难情形特别复杂、生活困难特别严重的,可以按规定给予每户每次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实施一次临时救助满6个月后,仍然面临以上同一种突发困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临时救助。(完)









